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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

來源:全國人大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23-05-09 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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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職學習專題講座第二講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

劉俊臣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保障,堅持和完善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集中體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優勢。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從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鞏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戰略高度出發,繼續推進人大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人大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和法治保障。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以來,趙樂際委員長在常委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以及其他場合的講話,對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開展工作和加強自身建設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發揮職能作用,是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中心任務;強調按照“四個機關”的定位和要求,全面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不斷強化依法履職的思想、政治和組織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前提和基礎。憲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作了規范。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了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作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經濟工作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一系列決定決議,建立起一套科學嚴密、運轉協調、務實高效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有力保障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作用。下面,我結合憲法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從常委會的組織、職權和議事規則等3個方面作匯報。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務院、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重要職權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二)常委會的組成、產生和任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歷了發展變化的過程,一、二屆常委會組成人員為79名,三屆為115名,四屆為167名,五屆為196名,六屆至九屆為155名,十屆至十四屆都保持175名。

常委會組成人員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選舉。常委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為保證常委會對“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是從代表中產生的,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終止代表資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也相應終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都是五年,但兩者任期的起止時間不同。憲法規定,常委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這就是說,新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時,上一屆全國人大任期即結束,但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并未同步結束,需繼續行使職權到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產生為止。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因換屆而導致常委會工作的中斷。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員長主持常委會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委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會議的職責主要有6個方面:①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②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③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④通過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立法、監督、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⑤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⑥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四)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常委會領導。六屆全國人大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和華僑委員會等6個專門委員會,七屆增設內務司法委員會,八屆增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九屆增設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十三屆將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分別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增設了社會建設委員會。十四屆全國人大與十三屆保持一致,共設立10個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其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在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全國人大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專門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協助開展立法和監督等工作。全國人大組織法列舉了專門委員會的12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草案,承擔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有關具體工作,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研究辦理代表建議和有關督辦工作等。

法律還對4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作了特別規定。民委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常委會提出報告。憲法法律委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財經委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及相關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外事委審議提請批準或者加入條約和重要協定的議案,向常委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五)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及相關工作。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出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是否存在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向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常委會確認代表的資格或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并公布。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對代表資格的變動情況、補選代表資格的審查、實有代表人數等向常委會報告,由常委會確認并公告。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變動132人次,其中補選、遞補35人,依法終止代表資格97人次,包括辭職6人、責令辭職31人、罷免45人、去世15人。

(六)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常委會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

1.辦公廳。它是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圍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詢意見;受委員長會議委托,擬訂有關議案草案;組織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擔同地方人大聯系的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外國議會、議會國際組織的交往聯系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辦理和接待全國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

2.法制工作委員會。它是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提供服務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受委員長會議委托,擬訂有關法律方面的議案草案;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具體工作;負責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服務;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法律方面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研究、處理并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開展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法學理論研究;負責法工委發言人辦公室工作;匯編、譯審法律文獻;辦理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預算工作委員會。它是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工作:協助財經委審查預算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進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預算、國有資產聯網監督;受委員長會議委托,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協助財經委審議有關法律草案;承辦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交辦以及財經委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

4.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它是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工作機構。主要任務是:分別就基本法有關條文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向常委會提供咨詢意見;組織開展對基本法的理論研究和宣傳普及工作;對有關部門工作中涉及基本法的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等。

中共中央、國務院今年3月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資格審查、聯絡服務有關工作,指導協調代表集中視察、專題調研、聯系群眾有關工作,統籌管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工作,負責代表履職監督管理,統籌代表學習培訓工作,指導省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等,承擔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目前,組建代表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七)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全面領導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黨領導下的政治機關。為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黨中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黨組和機關黨組,在常委會和機關工作中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延續往屆的做法,本屆常委會黨組在各專門委員會設立了分黨組。常委會黨組、機關黨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都擔負著保證黨對人大工作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到實處的重要職責。以立法工作為例,立法規劃由常委會黨組會議審議后,報請黨中央批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常委會黨組會議審議后,由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及法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經常委會黨組會議審議后,再由委員長會議審議;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的項目,以及立法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常委會黨組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有一個發展完善的過程。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國家立法權。1982年通過的現行憲法,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原來屬于全國人大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委會行使,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關于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我國國大人多,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宜太少;但是人數多了,又不便于進行經常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關,它的組成人員也可以說是人大的常務代表,人數少,可以經常開會,進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經常工作?!苯涍^多年實踐發展,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不斷豐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更加健全。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對常委會的職權作了具體規定,實踐中也形成了許多成熟的工作機制和做法。

(一)推進憲法實施和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著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重要職責,主要開展以下憲法相關工作:一是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規則得到全面實施。二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有關制度,比如根據憲法規定,作出關于特赦、關于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等。三是加強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工作,糾正違憲違法行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四是維護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職權,也是重大政治責任。在黨中央領導下,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了法治保障。五是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憲法解釋權是憲法賦予常委會的一項專屬職權,要按照黨中央的部署要求,有序推進相關工作。六是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比如組織國家憲法日、憲法宣誓儀式等活動。

(二)立法權

立法是為國家定規矩、為社會定方圓的神圣工作??偨Y建國以來法治建設經驗,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實踐中,大量的、經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常委會承擔的,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法律案也要先經過常委會審議。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茖W立法主要是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主要是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主要是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這些年來,在民主立法方面已經形成了較為有效的機制和做法。比如,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法工委設立32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三)監督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和制約”。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監督的目的,是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和實現。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通常稱為“執法檢查”,一般由委員長會議組成人員牽頭,有關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提出報告,由常委會進行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執法檢查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檢查或督查、巡視,主要是緊扣法律規定,推動法定職責、法律責任落到實處。自2015年以來,每年常委會的執法檢查項目都保持在6個左右。

二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每年聚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聚焦人民群眾所思所盼所愿,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審議“一府一委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前期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并反饋。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近年來,每年安排聽取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一般有10多個。

三是聽取審議計劃、預算、審計、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金融等方面的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常委會一般在每年6月聽取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批準中央決算;8月聽取審議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12月聽取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是黨中央賦予人大的一項新職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5年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根據新修訂的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常委會每年10月要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今年12月,常委會還將聽取審議國務院“十四五”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四是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立法法、監督法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主動審查、專項審查、依申請審查的責任主體、適用條件、工作程序等內容,明確了合憲性審查相關要求。十三屆全國人大期間,常委會辦公廳共接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7261件,法工委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各類審查建議17769件,督促推動制定機關修改完善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2.5萬多件。

五是開展專題詢問。這項工作是從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的。常委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前準備,有針對性提出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現場進行提問,“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共開展11次專題詢問。

其他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有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等,實踐運用相對較少。

(四)決定權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國家權力機關性質定位的重要體現,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內容。憲法列舉了常委會8項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常委會還就一些改革事項和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任免權

憲法和相關法律對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主要包括:①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或提請,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或撤銷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或提請,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或撤銷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③根據國家監委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委副主任、委員;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委員長會議提名,任免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⑦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常委會還接受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辭職和決定代理人選。實踐中,幾乎每次常委會會議都有任免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期間,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515人次。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嚴格依法按程序行使職權,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人大工作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都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在充分審議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為規范和完善常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程序,1987年制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2009年、2022年進行了修改。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1.常委會會議的召開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在雙月的下旬召開,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有特殊需要時,比如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處理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的緊急情況等,可以臨時召集會議。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參加。遇有特殊情況,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法律明確規定了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員范圍。舉行會議時,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專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并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實現基層全國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列席一次常委會會議。

2.常委會會議的形式

常委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三種形式。全體會議主要是聽取法律案等議案的說明,聽取法律案等議案的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聽取各項工作報告;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

分組會議主要是對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討論。分組會議召集人輪流主持。分組名單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以便于常委會組成人員之間充分交流。

聯組會議是在分組會議基礎上召開的若干個小組或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全部參加的會議,對議案和報告所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深入討論。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從十一屆開始,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一般采用全體組成人員參加的大聯組會議形式。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程序

議事程序是討論決定問題的方式和步驟。所議事項不同,適用的具體方式和步驟也有所區別。一般包括四個環節,即議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議案主要有法律案、決定案、決議案、任免案4類。

1.議案的提出

提出議案,是常委會議事的第一道程序。有權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的主體有3個方面:一是委員長會議可以提出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三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議程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向提案人說明。

人事任免案,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委員長會議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提出。

2.議案的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一般先由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然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審議法律案是常委會的經常性工作。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一審通過,比如關于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通常都是一審通過。超過三審的情況也不少,像物權法草案審議了8次,行政強制法草案審議了6次。對于兩年內沒有繼續審議的議案,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或延期審議。

3.議案的表決

憲法法律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委員長會議根據審議情況和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決定是否交付全體會議表決。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主要采用按表決器方式,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繼續研究的,可以暫不付表決,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并提出報告。委員長會議根據審議的情況,也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單獨表決。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參加表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委員長請假;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

4.法律和決定決議的公布

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簽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都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法律解釋,關于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委會公布。

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也隨著黨和國家事業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們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人大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增強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責任感、使命感,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努力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

(主講人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副書記)

來源:全國人大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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